2025年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房屋稅是對房屋所有人於持有房屋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所謂房屋,除了一般通稱的房屋外,還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土地上的建築物,例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我們這篇就要完整地整理如何課徵房屋稅要?誰要繳稅等等?讓大家可以完整地掌握每年要繳的房屋費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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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的繳費時間

課徵期間:上一年7月1日-當年6月30日

課徵範圍: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可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

課徵方式:修法後按「年」課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

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修法後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

[ 稅額減少:當期適用(逾期申報自次期適用);稅額增加:次期適用 ]

繳稅期間:每年5月1日-5月31日

誰要繳房屋稅?

修法後每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

其他情形: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使用權人

房屋設有典權人:典權人

房屋共同持有:共有人推定一管理人繳納;未設管理人則由共有人各按應有部分繳納

房屋為信託財產:受託人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房屋所有人不明: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無建造執照則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房屋稅怎麼計算?

【先知道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 房屋標準單價 ×(1 – 折舊率×折舊年數)× 地段率 × 面積

由地方政府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房屋標準單價、地段率及折舊率等3項標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通常使用坪數越大、建造材料越好、屋齡越新、位於繁榮地段的房屋,房屋評定現值越高。

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評定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如有異議,可於接到房屋現值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該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計。

【再算要繳多少房屋稅?】

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評定現值 × 稅率

修法後房屋稅2.0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率一覽表:

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自住住家用房屋(含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歸戶合併計算全國總持有戶數。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小財如有7戶房屋,則這7戶都會按4.8%課稅〕)。

*為防杜委託人藉由信託移轉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受託人,規避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適用較高稅率,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改歸戶委託人,與委託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合併計算戶數(例如單一自住之一戶、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戶數或其他住家用房屋之戶數)。惟他益信託之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基於受益人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該類信託房屋併入受益人之戶數計算。

*各地方政府「都必須」訂定差別稅率,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點我下載)課徵。

自住要件

修法後新增戶籍為要件,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減少爭議、簡化稅政。

提醒納稅義務人,自住住家用房屋必須符合以下3要件:

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免房屋稅的有哪些?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修法後新增適用對象限制條件:

➊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

➋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房屋稅優惠稅率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稅率維持1.2%,鼓勵房東參與公益出租及社會住宅,可享有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優惠!更多資訊請上內政部相關專區查閱。

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電話及總機一覽表

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房屋稅要繳多少?還有詳細的繳費時間

違章案例

案例一:興建違章房屋,並出租供營業使用,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新建及使用情形,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某甲於 113年10月興建完成房屋1棟,未申領使用執照,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建造完成30日內,向稽徵關申報房屋新建及使用情形等有關事項。嗣於114年10月經查獲,除應補徵114年期房屋稅6萬4,000元外;因該房屋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物且未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 0.7 倍之罰鍰計 4 萬 4,800 元。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3萬2,000元。

案例二: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原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的房屋,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後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以致漏稅受罰。
乙公司為合法登記工廠,持有直接供其生產使用之房屋1棟,原經稽徵機關核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後於115年11月 11 日經查獲該公司自113年10月起,即將該房屋出租供丙商號使用,未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次期(115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115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3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除應補徵115年期之差額房屋稅 5萬 8,000 元外;依房屋稅條例第 16 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定,應按其所漏稅額處0.7倍罰鍰計4萬600元。但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並繳清稅款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計2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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